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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圖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丨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應受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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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科科長張某違規為親屬經營的不具備環保資質的某公司辦理環保資質,被群眾舉報,經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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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擔心自己為此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向身為局長的老同學王某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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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分管人事的副局長李某商議,打算以組織調整來代替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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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紀委監委駐縣生態環境局紀檢監察組組長陳某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及時對王某、李某進行提醒,打消了二人這一念頭。最終,張某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解讀


圖中案例,王某、李某在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的提醒下,打消了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對張某進行處理的念頭,依紀依法給予張某黨紀政務處分。如若二人未能改正錯誤認識,避重就輕對張某作出處理,情節較重或者嚴重,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 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二)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三)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本條是關于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避重就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主要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主要表現為以警告、記過等黨紀政務輕處分規避免職、降職等重大組織調整;二是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主要表現為對本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黨員干部,刻意通過平職調整、轉任、提前退休等組織調整方式,不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此外,本條還對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進行了兜底性規定。違反本條規定既要追究直接責任者責任,還要追究領導責任者責任。


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兩點:一是注意把握組織調整與組織處理的區別。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的問題?,F行法規制度關于干部能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調整、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其中,組織調整是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領導職務進行調整,包括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提前退休等;組織處理是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崗位、職務、職級調整,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兩者在適用情形、具體方式上既有交叉,又不完全相同,需結合實際分類施策。二是注意本條第二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違法、犯罪黨員不按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區別。前者針對的是黨員奉行好人主義行為,后者針對的是不按規定給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員黨紀處分的行為;前者處分的對象是具有干部管理職責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主觀上系故意,后者處分的對象系具有執紀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的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主觀上既含故意也含過失;前者維護的是黨的組織紀律,旨在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實落地,后者維護的是工作紀律,旨在推動嚴格執紀,防止紀律松綁。